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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归集前,需要准备哪些项目和工时资料?

作者:成诚优服 日期:2026/9/9 23:56:20 人气:1
  • 适用对象: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、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,且实际开展符合条件研发活动的居民企业

  • 不适用情形:仅做日常升级维护、常规质量控制或不属于政策研发活动的项目;负面清单行业及委托境外研发等事项须按专门规则核对

  • 审核角色:成诚优服财税专项内容审核

  • 内容与来源核验日期:2026-09-02

直接答案

先核对企业、活动和费用是否在现行政策范围内,再按研发项目建立辅助账并连接实际形成的业务资料。政策要求的是研发活动真实发生、费用准确归集和资料留存备查,不是要求所有企业机械制作同一套文件。项目目标、人员、材料、设备、委外和阶段结果,应以业务过程中真实形成、能够相互印证的记录为基础;没有发生的会议、试验或失败过程,不应为了凑清单事后补造。

第一步:先过适用性门槛

归集前先回答四个问题:

  1. 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现行政策允许范围;

  2. 该活动是否属于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、创造性运用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系统性活动;

  3. 项目属于自主研发、委托研发、合作研发还是集中研发;

  4. 本次归集对应哪个纳税年度,采用的正式文件在该年度是否有效。

产品常规升级、一般性资料整理、重复应用已有成果、售后维护等活动,不能只因内部称为“研发项目”就直接纳入。判断有疑问时,应先保存技术事实和判断依据,再决定是否申报优惠。

第二步:建立项目事实档案

建议为每个项目设置唯一编号,并记录项目目标、拟解决的问题、实施期间、负责人、参与人员、阶段和当前状态。可作为佐证的材料包括:

  • 立项决议、任务书、研发计划或需求说明;

  • 技术方案、设计或代码版本、试验和测试记录、变更记录;

  • 阶段评审、样品样机、检测结果、专利或其他成果资料;

  • 项目暂停、调整、失败或结题时实际形成的说明。

上述材料是证据类型示例,不是一律必备的固定表单。项目未发生某类活动,就不应虚构对应记录;已有电子系统日志、版本记录或签批流程的,可按可读取、可追溯的方式留存。

第三步:按费用类别连接原始凭证

人员人工

保存参与人员名单、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凭证,以及能够说明其参与项目的记录。人员同时从事研发和非研发活动时,应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工时、任务或其他必要记录,采用合理且前后一致的方法分配费用。

直接投入

把领料、采购、燃料动力、租赁或检测等原始凭证连接到具体项目。研发与生产共用材料或资源时,保留实际使用记录和分配依据;无法合理区分的金额不应直接全部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。

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

保存资产卡片、投入使用时间、项目使用记录和折旧或摊销计算。仪器设备、软件等同时用于研发与非研发活动时,记录实际使用情况并合理分配。

其他类别和委外研发

新产品设计、工艺规程、试验等费用,应与对应项目和成果记录相连。委外研发应保存实际形成且能证明交易和研发成果的合同、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、付款及交付记录;项目设有验收环节的,再留存验收资料。关联方、境外委托和合作研发还要按各自专门规则核对,不能只凭一张发票归集。

第四步:建立并核对研发支出辅助账

按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可加计扣除费用,并与会计凭证、明细账和总账核对。企业可以参照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,也可以自行设计;自行设计的样式应包含2021版样式所列数据项并保持逻辑关系一致。

至少完成三组勾稽:

  1. 项目记录中的人员、材料、设备和委外事项与原始凭证一致;

  2. 辅助账金额与会计明细账、总账一致,差异有可复核说明;

  3. 申报金额来自辅助账汇总和现行政策口径,不从预计优惠金额倒推费用。

第五步:申报前做反向复核

重点检查:

  •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误列为研发;

  • 研发与生产共用人员、材料、设备是否缺少合理分配记录;

  • 委外合同、付款、发票和交付成果是否不能相互对应;

  •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收入、直接形成产品对应材料等事项是否按现行政策处理;

  • 账务、辅助账和申报表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差异;

  • 留存资料是否能够在以后年度继续读取。

发现证据不足时,应回到真实业务记录补充说明或剔除无法支持的金额,不得倒签、补造工时或伪造阶段成果。

官方来源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标注“全文有效”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09/c5193018/content.html

  •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科技部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;法规库显示部分条款有后续调整,使用时应结合注释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882/content.html
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,法规库标注“全文有效”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12/c5194758/content.html
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;第一条已废止,本文仅采用仍有效条款及辅助账样式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12/c5194995/content.html

  •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1978/content.html
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发布修订后的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;用于核对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办理原则)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12/c5194795/content.html
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(2.0版)》: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22/c5215324/content.html

上述官方页面于2026-09-02回读。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(2.0版)》明确其用于帮助理解政策,不是税收执法或申报享受政策的依据;实际执行应以申报所属年度有效的正式文件及法规库注释为准。


标签:研发费用归集应先判断活动和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 再按项目连接业务记录、会计凭证和研发支出辅助账;不同项目可以使用不同形式的真实资料 不应在申报前倒推或补造证据。